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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胡明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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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从法律的层面上涉及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超出家事代理权限的,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只有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否则另一方可以对抗债权人。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该条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完全按字面进行理解。从立法体系和立法目的出发应理解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进所负的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另一方对此享有抗辩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共同债务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二是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理解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进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享有抗辩权,而举债的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是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所作的解释。如果脱离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不仅没有解释的基础和根据,而且根据直接按照解释第二十四条一方虚构债务,因赌博等违法的个人债务都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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